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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丰煜家庭农场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雪明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D6D2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秦山街道新联村郎船汇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盐市监处罚〔2024〕56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2日购进涉案批次牛蛙,并于2024年6月2日向海盐县某水产有限公司销售上述牛蛙13.5千克,于2024年6月4日向海盐县某农贸市场水产摊销售上述牛蛙8.95千克、向海盐县某农贸市场水产商行销售上述牛蛙7.35千克、向海盐县武原某水产摊销售上述牛蛙6.7千克。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牛蛙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农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食品合格证明,未查验涉案牛蛙的相关证明材料,未履行到位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另查明: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局立案调查。
1、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已构成违法。2、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限量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已构成违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8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46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8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146元。
8000.00元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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