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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颐仁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家庚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2MA49FHJF4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肖桥村(远升锦绣香城),2幢1-3层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6﹞1号
经调查,2025年7月16日,你公司以580.00元/千克的价格从某单位采购2千克白鲜皮运回自己公司场所经营销售,本局检查时已经销售1.36千克(含抽检的1千克),销售价格725.00元/千克。上述白鲜皮经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及医院制剂专项抽检并委托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杂质;标准规定:不得过3%;检验结果:10%(不符合规定);单项判定:不符合规定;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及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YBZ-PG-0016A-2022)。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及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YBZ-PG-0016A-2022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白鲜皮货值金额2×725=1450.00元,销售金额1.36×725=986.00元,违法所得986.00元。2025年10月30日,你公司收到送达的白鲜皮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了召回,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处理申请,认可检验报告结论,承认了销售劣药(白鲜皮)的事实。
综上所述,你公司销售劣药(白鲜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白鲜皮)0.64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捌拾陆元整(986.00元)。
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2
咸安医保罚决﹝2025﹞第16号
(一)无报告单收费。病历中无检查结果报告单,费用清单有收费,涉及金额427元。(二)过度检查。无指征开展血氧饱和度监测检查,涉及金额3790元。(三)重复收费。一是收取推拿治疗费用同时重复收取手指点穴费用;二是收取推拿治疗费用同时重复收取手指点穴每增加一个穴位加收费用;三是收取电针费用同时重复收取普通针刺费用;四是收取电针费用同时重复收取普通针刺每增加一个穴位加收费用;五是收取C-反应蛋白测定费用同时重复收取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费用。涉及金额54882元。(四)串换项目收费。将手工计算得出的间接胆红素结果收取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费用,涉及金额36元。(五)超标准收费。葡萄糖测定(各种酶法)、数字化摄影每增加一次曝光加收超标准收费,涉及金额5022元。(六)不合理收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辩证施膳指导是由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医师或者营养师通过望闻问切收集中医四诊信息,依据中医理论进行辩证,提出膳食建议方案。当事人辨证施膳指导病程中无建议方案及记录,涉及金额12368元。(七)将不属于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血塞通注射液、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注射用辅酶A未按照《湖北省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条件使用,涉及金额185.2元。以上七项涉及金额共计76710.2元。
1.责令退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76710.2元(柒万陆仟柒佰壹拾元贰角);2.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25倍的罚款95887.75元(玖万伍仟捌佰捌拾柒元柒角伍分)。
95887.75元
咸宁市咸安区医疗保障局
2025-04-16
3
咸医保处字﹝2024﹞11号
现查明,在近两年期间,当事人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收费、过度收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涉及违规金额56371元。
1.责令改正违规行为;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56371元;3.处1.25倍罚款70463.75元。
70463.75元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4-12-26
4
咸安市监处罚﹝2023﹞15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8日从“湖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九香虫、龟板、沙苑子等120个品规的中药饮片(具体见湖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共计47755.3元,除本局扣押的九香虫等5个品规的中药饮片,无其它品规的中药饮片的库存。2023年8月1日,本局向湖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送达协查函。同日,湖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出具回复函,经鉴定,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单系伪造。2023年8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关于我院使用有关中药饮片的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为整合医疗资源,弘扬中医药文化,于2022年8月将治疗头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骆传洲引进医院,并将他在咸宁市温泉长途汽车站对面气象小区的《高新骆传洲头痛专科诊所》合并到湖北颐仁中医医院,同时注销该诊所。骆传洲提出合作要求:原诊所未使用完的合格中药饮片由骆传洲诊所带到湖北颐仁中医医院继续使用,共有九香虫、龟板、沙苑子等120种中药饮片共计176Kg。由于当时收购骆传洲诊所的中药饮片骆传洲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据骆传洲回忆这些中药饮片主要是从湖北康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国药控股咸宁公司、咸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正达医药有限公司等公司购进,时间长了已遗失。),我院药品管理系统不能录入使用,但考虑骆传洲在临床中需使用这批中药饮片,便于能入库,我决定让以前合作过的业务员补开上述中药饮片的票据(共计品种120个,票面金额47755.3元)。且上述中药饮片入库后,医院经营状况不佳,退还给骆传洲45种中药饮片(具体品规不清),其余继续使用。”2023年8月25日,当事人的中医师骆传洲接受本局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对当事人的陈述内容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陆续提供了国药控股咸宁公司、咸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正达医药有限公司部分随货同行单。经核对,“湖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上中药饮片的生产日期、批号与国药控股咸宁公司、咸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正达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上中药饮片的生产日期、批号不符。退还给骆传洲的45种中药饮片(具体品规不清)无退还清单,也无随货同行单,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退还给骆传洲的45种中药饮片是“湖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上的中药饮片。当事人提供的“湖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的随货同行单与当事人的入库验收记录的内容相吻合,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湖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的随货同行单中的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等内容相一致的中药饮片,故本局对当事人的陈述内容不予采纳。2023年9月11日,本局拟将扣押的九香虫等5个品规的中药饮片送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委托检验。因扣押的九香虫等5个品规的中药饮片无法确定检验标准(随货同行单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而骆传洲陈述的购进时间在2020年以前,两者的检验依据不一致),且样品状态不符合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委托检验送检须知》(样品状态要求:应为已上市产品;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局药品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样品名称、批号、规格、效期、生产单位,以及特殊储存条件。原料药应附生产批件;涉案等特殊情况的样品标签可适当从简,但需书面说明原因。),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未接受委托检验。2023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致电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湖北颐仁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扣押的九香虫等5个品规的中药饮片能否通过上级部门认定的方式确认其为劣药。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因无明确、合法的生产厂家,也因无确定的检验标准而无法委托检验,所以不能通过上级部门认定的方式确认九香虫等5个品规的中药饮片为劣药。通过当事人提供的入库验收记录计算得出当事人从“湖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120个品规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为59717元,扣押的5个品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为2901.53元,违法所得为56815.4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炒王不留行1470g、沉香890g、夏天无1621g、九香虫389g、黑蚂蚁(蚿蛛)1620g;2、没收违法所得56815.47元;3、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29858.5元;合计罚没款:86673.97元。
29858.50元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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