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梵游记智旅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亚洲 | 注册资本:3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1MAAM19P98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太平镇云舍村云舍商铺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文综罚字〔2026〕008号
2026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据市场科统计数据显示,贵州梵游记智旅科技有限公司未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2026年1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贵州梵游记智旅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6年1月16日前办理完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缴相关手续。
2026年3月5日,我局工作人员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发现贵州梵游记智旅科技有限公司系统当前保证金总额显示为0,未完成改正事项。
经报请机关审核批准,本案于2026年3月5日立案调查,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3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铜)文综立通字〔2026〕005号),通知对其立案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026年3月6日,贵州梵游记智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洲委托陈倩云接受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陈倩云对该公司未办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缴一事予以确认,并表示不再开展旅行社业务,同时上交了该公司《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原件。
2026年3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铜仁市旅行社信息统计表》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交纳质量保证金的行为;
证据二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后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 《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周亚洲居民身份证、陈倩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相应经营资质及陈倩云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亚洲委托具有本案中接受调查询问等法律权限;
证据四 调查询问笔录及视频各1份:证明陈倩云接受调查询问并对贵州梵游记智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办理完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缴相关手续的事实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对调查询问过程进行视频记录;
证据五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息截图1张:证明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5日对当事人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情况进行查询,当事人未交纳质量保证金的事实。
综上所述,贵州梵游记智旅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及《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的规定。
1.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法定代表人周亚洲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0.00元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