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北高恩发建材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志德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4MA8TQXU19Y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前亭村前亭50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0
(2024)闽0305民初6609号
合同纠纷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恩发建材厂
成都风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毓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莆环罚﹝2025﹞53号
202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系统的在线监控数据发现,该厂2025年5月13日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折算排放浓度日均值为159.65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中二氧化硫排放限值150mg/m3的规定。2025年5月23日,莆田市荔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前亭村前亭506号的莆田市荔城区北高恩发建材厂现场核查,经核查确认,系药水抽水泵过滤口堵塞造成药水无法足量供应,导致药水喷淋量过小造成二氧化硫和折算数据出现高标数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处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45000.00元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08-29
2
闽莆环罚〔2025〕13号
2024年9月6日,福建省“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秋季监督帮扶组对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前亭村前亭506号的莆田市荔城区北高恩发建材厂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莆田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厂现场负责人见证下对该厂废气排放口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莆环测污2024040号﹞显示,该厂在检查当日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343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中二氧化硫排放限值150mg/m3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处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68000.00元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02-07
3
闽莆环罚〔2024〕239号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前亭村前亭506号的莆田市荔城区北高恩发建材厂现场核查,该厂每次通低浓度标气20分钟左右,且每次间隔约45分钟(无校准通标气视频、照片佐证),但提供废气故障维修记录和分析仪校准凭证。期间经过多次对运维人员调查询问,其表示存在该厂一直存在“废气数据分析仪不稳定”情形,导致二氧化硫数据间歇性异常。对该情况,我局继续核查。
2024年9月6日,福建省“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秋季监督帮扶组对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前亭村前亭506号的莆田市荔城区北高恩发建材厂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发现该公司炉窑烟气在线监控,二氧化硫数值在检查过程中始终为0,通过在线监控设备及气态污染物采样探头排查发现,气态污染物探头已被严重腐蚀(原先探头长度约2米,现剩余部分不足40厘米),已无法正常采样。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计算,对当事人作出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8000.00元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17
4
闽莆环罚﹝2023﹞99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前亭村前亭506号从事淤泥烧结多孔砖生产。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露天堆放的生产原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当事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叁拾陆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壹仟玖佰玖拾玖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对当事人处人民币肆万伍仟伍佰叁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5535.00元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