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裕恒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其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2JBM5Y8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街道江韵雅苑1幢商业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103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总数购进淋浴用花洒(HS花洒)10件,成本价18元/件,销售价20元/件,已销售9件,总销售额180元,上述产品于2025年6月27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产品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为:管螺纹精度、手持式花洒防虹吸性能,本案产品已销售部分无法召回,违法所得1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并作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罚款180元,合计罚没款198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并作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罚款180元,合计罚没款198元。(上缴财政)
18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