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颜莉莉口腔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颜莉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3MA6L07D92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罗丰社区居委会盘龙区温馨家园1幢38-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市监罚〔2023〕068号
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6863口腔科材料 根管充填材料》,牙胶尖属III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在2022年5月3日后,使用了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2日的5支过期医疗器械牙胶尖(规格为35,生产标准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631737号,有效期为4年)。当事人以150元每根的价格进行根管治疗,未对治疗中使用的填充材料牙胶尖进行单独计费。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牙胶尖的进货查验记录。依照2023年2月当事人的进货价格计算,每支牙胶尖的货值金额为0.13元,已使用的5支牙胶尖的货值金额为0.65元,未使用的16支牙胶尖货值金额为2.08元。以上货值金额共计2.73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没收过期牙胶尖16支;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