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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陕重曼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淑芳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CRCHUQ9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汽车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中国北方汽贸城8-6(A-6)[幢]113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汽处罚〔2025〕64号
现已查实,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在河北参加汽配展销会时从个人手中采购了商品上带有“”商标标识的重汽MC13后桥中断总成14个,进货单价1000.00元/个,上述商品采购单价合计14000.00元。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分别以1500.00元及1200.00元的价格销售了上述重汽MC13后桥中断总成各1个,销售金额合计2700.00元。当事人不能如实提供商品来源情况证明,并且明知上述商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下,仍然购进与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及《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经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8900.00元,违法所得为700.00元。 上述商品于2025年11月28日经重汽(济南)后市场智慧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侵犯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第506612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注册商标专用权。
现已查实,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在河北参加汽配展销会时从个人手中采购了商品上带有“”商标标识的重汽MC13后桥中断总成14个,进货单价1000.00元/个,上述商品采购金额合计14000.00元。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分别以1500.00元及1200.00元的价格销售了上述重汽MC13后桥中断总成各1个,销售金额合计2700.00元。当事人不能如实提供商品来源情况证明,并且明知上述商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下,仍然购进与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及《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经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8900.00元,违法所得为700.00元。上述商品于2025年11月28日经重汽(济南)后市场智慧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侵犯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第506612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鉴定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拟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重汽MC13后桥中断总成12个;2.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3.罚款37800.00元。以上2、3项罚没款合计38500.00元。
378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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