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何振钦西医内科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振钦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2MA4J9CG80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金潭路北祁氏制衣有限公司办公楼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4〕385号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日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名称为武汉市东西湖何振钦西医内科诊所,经营者何振钦,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金潭路北祁氏制衣有限公司办公楼8号,备案编号MA4J9CG8042011217D2192。
经查,当事人诊所内药品储藏阴凉柜因线路损坏,7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未能正常使用。 ?
又查,2022年8月17日当事人自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襄生?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5盒(规格2ml×10支、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7日、有效期至2024年03月、产品批号D422
04073),进价6元/盒,供临床输液拆零使用,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检查时,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剩余1盒共2支,已过有效期95天。该药品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一起混放于当事人治疗室输液操作台抽屉中,处于待用状态,未设置警示标志。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完善的药品使用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按现场查获数量计算,涉案货值金额为1.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襄生?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2支;
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
1000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