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家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晓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4MA14H6KY7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康路(桂林路胡同与新疆街交汇)702--5(1-9)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4〕62号
经查,举报人于2024年5月6日在朝阳区家乐超市购买佐香园古乡大酱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5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朝阳区家乐超市于2023年5月14日在朝阳区大桦超市购进佐香园古乡大酱1袋,购进价格5.50元,生产单位是辽宁帝华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50克。2024年5月6日当事人以单价6元/袋价格销售1袋,截止2024年5月6日全部售出,没有库存。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佐香园古乡大酱1袋,销售款合计6.00元,货值金额6.00元,获得违法所得0.50元。
经查,举报人于2024年5月6日在朝阳区家乐超市购买佐香园古乡大酱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5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朝阳区家乐超市于2023年5月14日在朝阳区大桦超市购进佐香园古乡大酱1袋,购进价格5.50元,生产单位是辽宁帝华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50克。2024年5月6日当事人以单价6元/袋价格销售1袋,截止2024年5月6日全部售出,没有库存。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佐香园古乡大酱1袋,销售款合计6.00元,货值金额6.00元,获得违法所得0.50元。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32。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过程中销售数量1袋,数量较少。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0.50元,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说明食品合法来源并提供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证据。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佐香园古乡大酱的行为作出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50元。
2、罚款2000.00元。
罚没合计2000.5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