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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百信优乐品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霞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85MAD3JRYB79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蜀阳路203号、2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简市监处罚〔2025〕87号
"""1.当事人成都市百信优乐品大药房有限公司为本辖区内从事药品零售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面积121平方米,从业人员3人,均取得有效健康证明。\n2.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拆零药品乙类非处方药“维生素AD软胶囊”(产品批号:104232004,有效期至:2025.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5020244,生产企业: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1瓶(已开封)计64粒、甲类非处方药“咳特灵片”(生产日期:2023.04.27,产品批号:230405,有效期至:2025.04.26,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2071,生产企业:广西世彪药业有限公司)1瓶(已开封)计70片,上述拆零销售药品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2025年5月16日)均已超过标示的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上述超过标示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当事人将上述已超过标示有效期的药品与其它未超过标示有效期的药品共同混放陈列于经营区域货架上,处于待售状态,据此认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成立。\n3.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8日共购进上述涉案批次药品“维生素AD软胶囊”2瓶,规格:100粒/瓶,购进价格:7.61元/瓶,销售价格:9.5元/瓶,拆零销售价格:0.095元/粒。经查询当事人使用的“金舵手软件V2025E”药品销售收银系统,显示涉案批次药品于2024年3月7日已销售1瓶(100粒/瓶),剩余1瓶涉案批次药品在超过有效期(2025年3月31日)前拆零销售36粒,剩余的64粒被本局扣押,当事人使用的“金舵手软件V2025E”药品销售收银系统,未见拆零销售36粒涉案药品的拆零销售记录。\n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8日购进上述涉案批次药品“咳特灵片”共计10瓶,规格:100片/瓶,购进价格:2.66元/瓶,销售价格:7.5元/瓶,拆零销售价格:0.03元/片。经查询当事人使用的“金舵手软件V2025E”药品销售收银系统显示,涉案批次药品于2023年12月22日已销售1瓶(100片/瓶),剩余的9瓶涉案批次药品在超过有效期(2025年04月26日)前拆零销售了5瓶共计430片,剩余70片被本局扣押,当事人使用的“金舵手软件V2025E”药品销售收银系统,未见拆零销售另5瓶涉案批次药品的拆零销售记录。当事人在2025年5月15日自行按要求处置了超过有效期的其余4瓶(100片/瓶)涉案批次药品并已记录。\n当事人拆零销售非处方药“维生素AD软胶囊”36粒、“咳特灵片”430片,其不能提供拆零销售相关药品的记录,其行为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规定的情形,据此认定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成立。\n4.上述涉案批次药品“维生素AD软胶囊”“咳特灵片” 均系当事人2023年11月28日从四川一心堂医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提供了购进上述药品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及生产企业资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n5.当事人销售的药品“阿奇霉素分散片”(生产企业:北京京丰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25g×6片/板×3板/盒,生产日期:2024.11.09,产品批号:241107,有效期至:2026.11.08)、“化痔灵片”(生产企业:吉林省康福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0片/板×3板/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3561,生产日期:2023.3.7,产品批号:20230301,有效期至:2026.02)外包装上均未见OTC(OTC系英文""""OVER THE COUNTER""""缩写,翻译为“非处方的”)标识,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之规定,上述药品均为处方药。\n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批次药品电子处方笺(门诊号:R5541328735986362612,姓名:严小纯,性别:女,年龄:30岁,日期:2025年5月3日)开具过程视频及当事人店内监控视频显示,当事人2025年5月3日销售涉案批次药品“阿奇霉素分散片”的时间为2025年5月3日19:30,购买者为一男性,销售涉案批次药品“化痔灵片”的时间为2025年5月3日19:56,购买者为一女性(严小纯),当事人提供的电子处方笺开具时间为2025年5月3日21:01。当事人明知需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下,仍将处方药出"""
1.警告;\n2.没收扣押的已开封的涉案药品“维生素AD软胶囊”1瓶(64粒)、“咳特灵片”1瓶(70片);\n3.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成都市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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