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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长胜皮林双蔬菜门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皮林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30MA0P26023K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长胜镇长胜甸子村委会综合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敖市监处罚〔2025〕74号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6日从敖汉旗新惠正和调味品批发部购进海带丝腌菜一件、糖蒜腌菜一件,海带丝规格为7斤,购进价格35元,糖蒜规格15斤,购进价格80元。以上腌菜自购进之日起以散装称重方式对外销售,售价均为8元一斤,截止至2025年4月27日现场检查当日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176元。该批次海带丝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MG-J25160288),检验结果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糖蒜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MG-J25160294),检验结果为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两份报告。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涉案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各一份。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测报告提出异议。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接到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糖蒜、海带丝产生不良反应。该店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于2025年4月28日主动发布召回公告,采取召回措施,并承诺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
当事人销售的糖蒜(酱腌菜)中食品添加剂安赛蜜含量不符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属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海带丝中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含量不符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6000.00元
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2
赤敖市监处罚〔2023〕234号
当事人未索证索票
警告
0.00元
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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