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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东城燃油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鑫磊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028158387012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通郑公路四公里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4-24
2018-03-09
(2018)内0502民初5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科)应急罚﹝2025﹞行政执法大队11-1号
2025年7月3日,接到国家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举报内容为:在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存放可燃物。2025年7月14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经检查: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存在可燃物(纸巾)。
依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三条,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1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应急管理局
2025-09-01
2
(通科)应急罚﹝2025﹞行政执法大队11-2号
2025年7月3日,接到国家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举报内容为:在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存放可燃物。2025年7月14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经检查: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存在可燃物(纸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三条
11000.0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应急管理局
2025-09-01
3
通税稽罚﹝2023﹞15号
我局已对你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0年1月—2021年12月销售成品油未计收入,未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情况为你单位2020年通过微信名为东城张小雪/一个月3天休班、东城徐艳、东城苏云鸽、东城孟芳、东城刘亚玉、东城大凤、展世豪、宋丹丹的微信账户收取加油款合计金额998,976.95元,收款后将998,976.95元转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鑫磊微信账户;通过法定代表人王鑫磊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加油款305,057.1元,两项合计金额为1,304,034.05元。2021年通过微信名为东城大凤、东城刘璐、东城孟芳 、东城苏云鸽、东城徐艳、东城张小雪 /一个月3天休班、宋丹丹、展世豪的微信账户收取加油款合计金额560,441.04元,收款后将560,441.04元转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鑫磊微信账户,通过法定代表人王鑫磊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加油款1,485,015元,两项合计金额为2,045,456.04元。 你单位2020年1月—2021年12月零售时有积分兑换,将外购的矿泉水、冷却液、防冻液等作为赠品赠送给客户,2020年不含税金额为18,209.42元、价税合计金额为20,576.65元,2021年不含税金额为9,858.4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1,140.00元,2020年至2021年合计金额28,067.83元,价税合计金额为31,716.65元,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一)增值税 你单位上述收取的加油款属于销售成品油、零售时积分兑换属于视同销售,价税合计金额为3,381,206.74元,不含税金额为2,992,218.35元,应按1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补缴2020年至2021年增值税388,988.37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2020年至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7,229.19元。 (三)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2020年至2021年教育费附加11,669.65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2020年至2021年地方教育附加7,779.77元。 (五)水利建设基金 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2020年至2021年水利建设基金2,992.22元。 (六)印花税 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2020年至2021年印花税897.70元。 (七)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2020年至2021年企业所得税13,967.51元。
你单位2020年1月—2021年12月销售成品油未计收入、销售外购商品未计收入手段少缴2020年-2021增值税388,988.37元、少缴2020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7,229.18元,少缴2020年-2021年印花税897.7元,少缴2020年-2021年企业所得税13,967.51元,符合“不列、少列收入”情形,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的税款0.6倍的罚款,即258,649.66元。
258649.66元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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