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宏汽车配件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福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1MA14DUMD1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开发区北方汽贸城小区9-3(D-3)号楼1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知稽处罚〔2024〕1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2日,在推销人员处以单价7元的价格购进带有“”标识的玉柴长里程保养机油滤清器(K11-1012250-02)300个,花费现金2100.00元,只有入库记录,无购进凭证,无法核实购进来源。当事人又分别于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1月6日、2023年11月10日、2024年3月20日,在河北省米各庄镇寇占海处购进4批侵权的汽车配件,包括带有“”标识的解放二级燃油滤清器总成(1105060-61C/A)110个、单价25元,带有“精芯服务”和“”标识的锡柴全流式机油滤清器总成(1012010-M18-054W)292个、单价25元,共花费10050.00元,当事人提供了入库记录和2张附带厂家发货单的物流托运单,无其他购进发票、合同等购买凭证,经调查来源属实。当事人又于2023年4月8日,以单价45元的价格购进带有“”标识的一汽解放空气滤清器(1109060A2000/A)和一汽解放空气滤清器(1109070-2000-C00/A)计150套;2023年5月7日,以单价25元的价格购进解放滤油型干燥筒(3511020A2000-C00/C)60个;2023年10月20日,以单价25元的价格购进解放滤油型干燥筒(3511020A2000-C00/C)60个,共花费9750.00元,当事人称上述3批侵权配件也在河北省米各庄镇寇占海处购进,其提供了入库记录,无其他购进发票、合同等购买凭证,无法查实来源,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精芯服务”、“”、“”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人分别对本局扣押的汽车配件进行了鉴定,并分别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该批查扣的商品均非商标权利人及其授权单位生产,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金额计5520.00元,尚未售出侵权商品参照当事人实际售价均价计算,货值金额20320.40元;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5840.40元,违法所得564.00元。
另查明,“”商标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07793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为汽车零部件,电车零部件等,有效期至2027年8月13日;“精芯服务”和“”两个商标均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2650060、12650051,“精芯服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为机油滤清器等,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7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为机油滤清器等,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0日;“”商标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343713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为机油滤清器、柴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等,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本案案发时止,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932个;
2.没收违法所得:564.00元;
3.罚款人民币:25840.40元。
25840.4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