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小龙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5L4MC04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荷岭镇农贸市场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5
(2023)赣0983民初5174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
朱**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0-03-23
(2020)豫13民终15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11-27
(2019)豫1322民初字第5670号
交通事故
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白**
方城县人民法院
4
2019-11-27
(2019)豫1322民初字第5670号
交通事故
刘*
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方城县人民法院
5
2019-11-04
(2019)豫1322民初53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
刘*
方城县人民法院
6
2019-11-04
(2019)豫1322民初53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刘*,高安市双惠汽运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方城县人民法院
7
2019-11-0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
刘*
方城县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7
2020-11-12
(2020)粤0404行审1325号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与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3500.00元
行政案件
2
2020-12-16
2020-09-30
(2020)粤0404行审1183号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与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4000.00元
行政案件
3
2020-06-05
2020-03-27
(2020)豫13民终157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5-26
2019-12-27
(2019)豫1322民初56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白**、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9479.12元
民事案件
5
2020-01-02
2019-12-24
(2019)豫1322民初53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与刘*、高安市双惠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8861.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路政罚﹝2026﹞9813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20日14时57分,苍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2650k+200m路段检查时发现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苍南灵溪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贰拾伍元整。
2925.00元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2
南昌交罚﹝2024﹞0104093号
2024年8月4日04时21分,南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昌县G353国道塘南路段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胜喜驶的赣C8N161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MY37挂恒宇事业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上载有壹车石子,经南昌县治超办塘南治超点过磅显示:车货总质量62520千克,车辆轴数为6轴,按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该车总质量限值49000千克,超限超载13520千克。执法人员发现赣CMY37挂恒宇事业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厢与道路运输证图片不符,通过询问并与当事人驾驶员王胜喜现场测量,该车车厢栏板被使用活动铁柱、钢丝绳与帆布材料,左、右两侧各加高100mm,加高两侧栏板长度为12850mm。该车所有人为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货运,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王胜喜为该公司聘请的驾驶员。
行政处罚
5000.00元
南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05
3
豫潢交执罚字﹝2024﹞第0606002号
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车辆载质量超过质量限值标准的案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信阳市潢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4-06-24
4
豫潢交执罚字﹝2024﹞第0404001号
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车辆载质量超过质量限值标准的案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信阳市潢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4-04-02
5
豫潢交执罚字﹝2024﹞第0403001号
高安市龙硕汽运有限公司车辆载质量超过质量限值标准的案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信阳市潢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