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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桐岭镇聚丰农资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贵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3MA5LQP7N83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来宾市武宣县桐岭镇桐岭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5〕129号
2025年4月23日上午11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西来宾市武宣县桐岭镇桐岭街的武宣县桐岭镇聚丰农资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经营部时,该经营部处于正常营业中,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在廖贵波的陪同下开展本次检查。2024年4月23日上午11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罗远明、卓丽兰等3人到位于广西来宾市武宣县桐岭镇桐岭街的武宣县桐岭镇聚丰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情况如下: 检查时该经营部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在该经营部仓库内发现80包标称信息如下:产品名称:钙镁磷肥,商标:禾安康,净含量:25kg,执行标准:GB/T 20412-2021,生产许可证号:(黔)XK13-002-00029,并附有“等级:Ⅱ型有效五氧化二磷(P?O?)≥15%有效钙(Ca)≥20.0%有效镁(Mg)≥5.0%可溶性硅(SiO?)≥20.0%贵州京鸣新型肥料开发有限公司运营贵州清和化学有限公司生产,厂址: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工业园区电话:0854-2443449”等信息的钙镁磷肥共计80包;因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钙镁磷肥涉嫌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武市监先登〔2025〕13号)和《财物清单》,对上述80包钙镁磷肥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进行抽样检测。 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经营部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U25-001869)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样品名称:钙镁磷肥,型号规格25kg/袋,商标:禾安康+图文商标(标称),生产单位:贵州清和化学有限公司(标称),抽样数量500gX2,抽样日期2025-04-27,样品状况:粉状,内塑料瓶装,外塑料袋装,封条完好,满足检验要求。检测日期2025-04-30 - 2025-05-08,检验依据GB/T 20412-2021《钙镁磷肥》,判定依据GB/T 20412-2021《钙镁磷肥》、标明值,检验结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GB/T 20412-2021、标明值判定:不合格。备注:有效五氧化二磷(\( P_2 \ O_5 \))≥15%,有效钙(\( C_a \))≥20.0%,有效镁(\( Mg \))≥5.0%,可溶性硅(\( SiO_2 \))≥20.0%。 2025年5月16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经营场所发现《检验报告》(编号:U25-001869)对应的抽检批次钙镁磷肥剩余80袋。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批次钙镁磷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途径。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直接送达的该批次产品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我局视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无异议。 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购进钙镁磷肥100袋,产品名称:钙镁磷肥,商标:禾安康,净含量:25kg,执行标准:GB/T 20412-2021,生产许可证号:(黔)XK13-002-00029,并附有“等级:Ⅱ型有效五氧化二磷(P?O?)≥15%有效钙(Ca)≥20.0%有效镁(Mg)≥5.0%可溶性硅(SiO?)≥20.0%贵州京鸣新型肥料开发有限公司运营贵州清和化学有限公司生产,厂址: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工业园区电话:0854-2443449”等信息的钙镁磷肥。2025年4月23日,对该批钙镁磷肥进行抽样检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抽检批次钙镁磷肥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产品名称:钙镁磷肥,商标:禾安康,净含量:25kg,执行标准:GB/T 20412-2021,生产许可证号:(黔)XK13-002-00029,并附有“等级:Ⅱ型有效五氧化二磷(P?O?)≥15%有效钙(Ca)≥20.0%有效镁(Mg)≥5.0%可溶性硅(SiO?)≥20.0%贵州京鸣新型肥料开发有限公司运营贵州清和化学有限公司生产,厂址: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工业园区电话:0854-2443449”等信息的钙镁磷肥销售了20袋。经核算,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80袋钙镁磷肥的货值金额为1600元。依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认定违法所得金额为400元。当事人近一年来未受到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目前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钙镁磷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1.没收涉案不合格的钙镁磷肥80袋。 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3.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00元。
2000.00元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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