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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黄岩周文美口腔诊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文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03MA2HHYN67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梅园新村1幢3单元102室(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黄市监处罚〔2024〕479号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日从***有限公司购进牙用根管桩(方头型(后牙)根管桩BM1.38)1盒,牙用根管桩(扁头型(前牙)BM1.78)1盒。其中牙用根管桩(方头型(后牙)根管桩BM1.38)外包装贴有标签“生产日期2020/11/05,有效期3年”,没有使用,整盒15支。牙用根管桩(扁头型(前牙)BM1.78)外包装贴有标签“生产日期2020/09/25,有效期3年”,已开封使用,整盒15支,已使用12支,剩余3支未用。上述“扁头型(前牙)根管桩BM1.78”于2023年9月24日过期,过期后于2024年8月26日给患者***使用1支,用于牙齿加固打桩治疗,在当事人的口腔门诊登记表内可查询。其他的均在有效期内使用。当事人提供诊疗服务时,按照诊疗项目进行收费,使用“扁头型(前牙)根管桩BM1.78”不单独进行收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牙用根管桩购进时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当事人购进上述两盒“牙用根管桩”,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牙用根管桩为顾客提供诊疗服务,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系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在案的牙用根管桩(方头型(后牙)根管桩BM1.38)1盒(整盒15支),牙用根管桩(扁头型(前牙)BM1.78)1盒(整盒15支,剩余3支);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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