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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佰家珍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文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23MA4L6Y9J1K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华容县南山乡墟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华市监处罚﹝2025﹞178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泡椒春笋(酱腌菜)”产品属于蔬菜制品酱腌菜类别产品,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销货单进行核实,生产销售情况如下: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1月6日的“泡椒春笋(酱腌菜)”(规格:30克/袋,20袋/盒,12盒/件)20件,成本价为:107元/件,销售价为:117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1月9日全部销售到江苏省淮安市经销商刘某处,该批次产品货值234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本局于2025年5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5〕17107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事项进行整改。当日,当事人开始停产整顿,并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计划,向经销商下达了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上述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泡椒春笋(酱腌菜)”产品实施二级召回,并召开公司技术人员会议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不合格产品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产品作为食品已被消费者食用,已无法召回全部产品。至回复时止,销售商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及社会不良影响。同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复查申请。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其生产的“泡椒春笋(酱腌菜)”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24标准要求。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1、2项合并执行人民币502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2
华市监处罚﹝2024﹞280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商祺”酸豆角产品属于蔬菜制品酱腌菜类别产品,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272(有效日期至:2027年1月23日)。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销货单进行核实,生产销售情况如下: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4年1月1日的“商祺”酸豆角(规格:1kg/袋,10袋/件)100件,成本价为:19元/件,销售价为:22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4年1月2日全部销售到邵阳市经销商曾老板处,该批次产品货值220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本局于2024年6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4〕17109-1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事项进行整改。当日,当事人开始停产整顿,并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计划,向经销商下达了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上述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商祺”酸豆角产品实施二级召回,并召开公司技术人员会议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不合格产品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产品作为食品已被消费者食用,已无法召回全部产品。至回复时止,销售商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及社会不良影响。同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并向本局提交了复查申请。2024年8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其生产的“商祺”酸豆角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二、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3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