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迎客来万家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会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121MA9FBR6K2M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舞阳县人民路中段路北体育广场斜对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8
(2024)豫1104知民初56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舞阳县迎客来万家购物广场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4
(2024)豫1104知民初56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舞阳县迎客来万家购物广场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08
2025-02-25
(2025)豫1121民初5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某;舞阳县迎客来万家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舞市监处罚〔2026〕8号
2025年10月29日,接省局交来抽查检验报告,舞阳县迎客来平价超市十字街店采购销售的油炸原味花生,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黄曲霉素B1,标准指标:≤20,实测值:247。舞阳县迎客来平价超市十字街店经与供货商联系,供货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提出了复检申请,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查明,舞阳县迎客来平价超市十字街店经营的不合格油炸原味花生是从舞阳县迎客来万家购物广场(小作坊)购进的,舞阳县迎客来万家购物广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12月5日立案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从舞阳县秀丽调味品店采购了一包重量25公斤的花生米,购进价260元,于2025年9月23日在其购物广场四楼小作坊进行油炸加工,油炸加工后成品为22公斤,于2025年9月24日,销售给舞阳县迎客来平价超市十字街店5.5公斤,销售单价20元/kg,销售价共计110元,剩余16.5公斤在自己购物广场进行销售,销售价每公斤25.8元,价值425.7元。2025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小作坊进行了检查,其2025年9月23日油炸加工的油炸原味花生已全部售完,合计销售总价值是535.7元。
据当事人被委托人笔录陈述,2025年9月24日在舞阳县迎客来平价超市十字街店被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油炸原味花生,黄曲霉素B1超标主要原因是原料花生米存在霉变情况,因花生米是易霉变之物,2025年霉雨天气时间较长,花生米经过霉雨天气可能产生了霉变,采购原料花生米和食用油时都查验留存了供货者和原料相关合格的证明文件,具体是购回后使用过程中霉变的,还是采购时已霉变,因为原料已用完无法认定,产生的不合格食品责任由购物广场自己承担。
2025年12月17日,当事人在其店门口张贴了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因该批次不合格油炸原味花生售出时间较长,售出的不合格油炸原味花生没有被召回。
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经营黄曲霉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炸原味花生,不合格油炸原味花生已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535.7元;2、当事人超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许可的食品品种加工油炸原味花生的行为,属于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 8.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16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16.1之规定,建议对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35.7元;二、罚款10000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535.7元;
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