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东宁街新怡茶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丽莉 | 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L79502259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农行综合楼门市1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31号
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6日开始经营,经营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农行综合楼门市12。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从横县华达茶厂购进“云南七子饼茶”2饼。上述产品外包装为纸袋包装,在该包装袋上印有云南七子饼茶,中国土产畜产进口公司云南省茶叶分公司,在无其他产品相关信息,当事人经营的“云南七子饼茶”进货价格130元/饼,销售价格200元/饼,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单据,但未查看清楚产品标签上的相关信息,未完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止2024年2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产品已售出1饼。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6日开始经营,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从横县华达茶厂购进“云南七子饼茶”2饼。上述产品外包装为纸袋包装,在该包装袋上印有云南七子饼茶,中国土产畜产进口公司云南省茶叶分公司,在无其他产品相关信息,当事人经营的“云南七子饼茶”进货价格130元/饼,销售价格200元/饼,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单据,但未查看清楚产品标签上的相关信息,未完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止2024年2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产品已售出1饼。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饼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属于销售无标签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对涉案产品标签未查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饼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云南七子饼茶”1饼;3、没收违法所得200元。4、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