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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加舜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663913062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2
(2024)浙0324民初5512号
合同纠纷
永嘉县江北欧艺鞋面加工厂
浙江圣策龙鞋业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2
2019-03-29
浙永嘉劳人仲案(2019)90号
王**
浙江圣策龙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4-16
(2017)浙0324民初17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圣策龙鞋业有限公司
公牛世家(福建)鞋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永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9-29
2017-07-20
(2017)浙0324民初17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圣策龙鞋业有限公司与公牛世家(福建)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1543.00元
民事案件
2
2014-05-01
2014-03-20
(2014)浙温民终字第26号
劳动合同纠纷
向**与永嘉县圣策龙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3-12-02
2013-12-02
(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83号
劳动合同纠纷
向**与永嘉县圣策龙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4〕649号
经查明,浙江圣策龙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皮凉鞋(生产日期/批号:2024.6),经永嘉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依据GB/T 22756-2017、《永嘉县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的要求,其中“帮底剥离强度”、“衬里和内垫材料的耐摩擦色牢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结论不合格。该批次皮凉鞋共生产了60双,价格92元/双,货值合计5520元。该批次皮凉鞋2双样品无偿提供予检验机构(1双备样已依法扣押),剩余57双销售予百丽公司,违法经营额5244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皮凉鞋,经永嘉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依据《永嘉县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的要求,其中“帮底剥离强度”、“衬里和内垫材料的耐摩擦色牢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当事人无从轻或从重情节,给予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皮凉鞋,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244元;二、罚款8000元;三、没收不合格的备样皮凉鞋1双。
800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6
2
温环永罚﹝2024﹞55号
2024年9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圣策龙鞋业有限公司存在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到永嘉县农村商业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2月25日。
对浙江圣策龙鞋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800元。(自由裁量权计算表附后)
308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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