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草海镇宏发海鲜冻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连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EHEUF5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六桥街道富民路农贸市场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08
(2019)黔0526民初2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威宁县草海镇宏发海鲜冻品店
威宁喜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19-05-08
(2019)黔0526民初2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威宁县草海镇宏发海鲜冻品店
威宁喜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19-05-07
(2019)黔0526民初2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威宁县草海镇宏发海鲜冻品店
威宁喜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6
2019-05-08
(2019)黔0526民初2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威宁县草海镇宏发海鲜冻品店与威宁喜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3]33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05月28日在威宁县六桥街道富民路开发区农贸市场设立登记,从事水产品销售。
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放有一台“电子秤”,当事人在售卖鱼虾的过程中用于计量计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为“非自动衡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中“非自动衡器”属于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但在其外观上未发现检定合格的标识。同时,经威宁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于2023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使用的涉案电子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该案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台账,且未能查明当事人使用涉案电子秤的具体时间,导致未能查明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设立,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无检定标识的秤,且按“单价1”至“单价6”的按钮,重量会随之增加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利用不合格的涉案电子秤计量计价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无检定标识的秤,且按“单价1”至“单价6”的按钮,重量会随之增加的事实。
证据五.威宁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为不合格的事实 。
证据六.《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附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属强制检定范围的事实。
证据七.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执法资质的事实。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