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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贝佳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兴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5MAAL2XX48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客车站内第Y-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3]420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所列行为。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5日从“清镇市聚辉煌商行”购进了“馨湘源牌小辣条”20包,进货价:0.65元/包,销售价:1.5元/包,在保质期内已销售18包, 2023年9月3日销售的1包“馨湘源牌小辣条”生产日期是2023年3月17日,保质期150天,截止被投诉时,已超过保质期20天,另一包同批次的“馨湘源牌小辣条” 截止被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22天,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0.85元。 货值金额计算:1.5×2=3元 违法所得计算:1.5-0.65=0.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2023年9月5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食品活动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贵阳市公共服务热线案件投诉单一份,证明其投诉事实; 4.现场照片5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位置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从事食品经营的合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信息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证明其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信息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资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其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各一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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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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