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天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思波注册资本:10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616568112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山区珞狮路51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2025)鄂0103民初38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市天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武汉市天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
贺*,罗**,徐**,欧***,雷**,陈*,谭**,周**,吴**,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4
(2025)鄂0103民初38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市天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武汉市天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
欧***,陈*,吴**,雷**,谭**,罗**,贺*,周**,徐**,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6
(2025)鄂0103民初38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市天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武汉市天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
周**,吴**,徐**,罗**,欧***,雷**,周*,贺*,陈*,谭**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4
2025-04-03
(2025)鄂0103民初29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天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鑫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5
2025-04-01
(2025)鄂0192民初41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市天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市柒零(博爱家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5-04-01
(2025)鄂0192民诉前调16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市天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市柒零(博爱家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5-03-25
(2025)鄂01民终33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博菲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天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10-12
(2024)鄂0111民初1343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市天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
博菲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9
2024-09-04
(2024)鄂0111民初93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天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市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4-07-31
(2024)鄂0111民初93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天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市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6
2025-03-26
(2025)鄂0103民初29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市某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1-28
2024-10-08
(2024)鄂0103民初1152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市某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与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90号
武汉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编号:DTWBCC20260487)。报告反映,当事人在丽华苑小区“武汉市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丽华苑)”维保的电梯18栋1单元1#客(设备注册代码301042*****009060066)存在以下问题:1.层站楼层显示异常;2.消防开关防护玻璃缺失或破损;3.理论测试答对15题(含)至20题;4.轿厢应急照明失效;5.井道照明失效;6.机房照明失效;7.对重导靴油杯油量不足;8.轿顶有杂物;9.部分层门紧急开锁装置失效;10.部分层门门间隙超标;11.底坑有杂物;12.层门地坎有杂物;13.维保记录设备基本情况填写不完整;14.紧急操作装置缺失。当事人对上述发现的问题未提出异议,并已整改,且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该处2名维保员袁斌和严宗政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与当事人签订有劳务合同,当事人提交了两人的作业证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证明。2026年4月1日,当事人与武汉市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丽华苑)签订了《电梯保养合同》,期限至2027年3月31日。维保合同中标明:当事人维保电梯共51台。不同电梯的维保费用不完全相同,维保合同标明了本次抽查的电梯(设备注册代码301042*****009060066)维保费用为3550元/年/台,一年24次维保。违法所得(按一次计)为3550÷24=14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8元。
12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