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佰姓连心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志永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0MAAJQC7X1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洗马镇西门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2023﹞183号
经查:2023年0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药房检查发现:该药房收银台无小票机,但电脑销售记录显示当日销售有药品“前列舒乐软胶囊、清火桅麦片”各1盒,该药房销售上述药品时现场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给购药者,现场提取电脑销售记录和现场检查图片各1张,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当罚(2023)116号],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09月2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10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药房检查整改情况,发现该药房收银台无小票机,但电脑销售记录显示当日销售有药品“复方板蓝根颗粒、阿莫西林胶囊”各1盒,该药房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开具有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给购药者,现场提取电脑销售记录和现场检查图片各1张,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2.执法人员2023年09月19日依职权监督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页,现场提取电脑销售记录和现场检查图片各1张,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当罚(2023)116号]1份,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的情况,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处罚。 3.2023年10月0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2页,现场提取电脑销售记录和现场检查图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4.当事人投资人赵志勇提供的龙里县佰姓连心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投资人居民身份的事实。 5.执法人员2023年10月13日,现场取得《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药品时未开具该药的销售凭证给购药者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投资人赵志勇签名盖章确认,并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足以证明当事人构成的违法行为。
罚款0.02万元#
200.0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2
龙市监处﹝2023﹞16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2023年10月08日接受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没有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规定,对现场销售的碧生源牌常菁茶未进行明码标价,存在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证,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资格。 2、《现场笔录》壹份,证明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08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价格行为现场检查的情况。 3、现场检查图片壹份,证明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情况及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商品不标明价格的现场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负责人居民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壹份,证明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事实的调查及当事人存在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该药房投资人赵志永签字确认,并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足以证明当事人在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罚款0.04万元#
400.0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