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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前旗旺龙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巴拉格歹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母锦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10725876727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巴拉格歹乡本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前市监执巴处罚﹝2025﹞8号
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母锦华。现有工作人员3人。2025年5月22日,科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根据当事人申请强检计量器具预约检定系统备案信息,对当事人单位汽油加油机进行检定时发现当事人加油站西侧0号柴油机未经计量部门检定,处于经营使用状态中。经检定,上述柴油加油机检定结果为不合格。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查验及与高志伟询问确认,上述柴油机生产商: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型号:CS46J2220G;最大允许误差:±0.30%;防爆标志:ExdibmbIIAT3Gb;防爆合格证编号:CNEx12.0936;出厂编号:WC016090053;出厂日期:2016年09月。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号更换安装完成并开始使用至2025年5月22日,由于疏于管理等原因,一直未申请成功对上述柴油机检定,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累计销售金额7014元,可以提供与加油员微信报账聊天记录。故根据上述调查事实和当事人询问笔录提供信息计算,认定本案货值金额7014元。
科右前旗旺龙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巴拉格歹加油站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00.00元
科尔沁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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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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