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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鑫合检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志凯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2MABM5GNA62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钢材城E区1-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乌市监处字﹝2025﹞18号
由内蒙古鑫合检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检测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1.对东乌珠穆沁旗龙源液化气站使用的安全阀开展检测工作中校验的安全阀共有16只,该公司现场检测安全阀7只,剩余9只安全阀并未开展检测工作,而是将所有安全阀全部铅封上有效的校验标牌(下次校验日期为:2026年5月20日)且未向东乌珠穆沁旗龙源液化气站提供安全阀校验报告;2.经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发现,内蒙古鑫合检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驾驶车牌为:蒙D526UC的车辆对东乌珠穆沁旗龙源液化气站开展安全阀校验工作,校验工作未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核准的校验场地,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2—2022《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中C3.5、C3.6规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之规定,构成了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24、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鑫合检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姜志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检测员)郭英杰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由于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线上和线下的检验、检测方面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和理解上的错误,所以造成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60000.00元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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