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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汇通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伟义注册资本:11342.29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2287672918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1
(2025)新0106民初34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汇通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周*,新疆赛尔托马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4
(2025)新0106民初42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汇通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4-06-12
(2024)新0103民初488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汇通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商**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沙市监经处〔2023〕23号
经查明:新疆汇通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物业),负责黄河路22号汇通大厦的物业服务工作。汇通物业在该大厦9楼设有物业办公室,负责日常物业服务工作。执法人员通过核查财务账目,查阅抄表记录及询问办公室主任等方式,查明汇通物业的售电标准为**/千瓦时,现有11户商户在该公司缴纳水电费。经核对财务账目,该公司2019年收取457379.97元电费,向国家电网缴纳361158.71元电费;2020年收取484240.18元,向国家电网缴纳302251.56元电费;2021年收取482752.72元,向国家电网缴纳307470.37元电费;2022年1-7月收取377993.28元,向国家电网缴纳165419.95元电费。 (一)电费高于政府定价的认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售电标准为“谷价**元/千瓦时、平价**元/千瓦时、峰价**元/千瓦时”,汇通物业的售电价格标准明显高于政府定价,可以确定该公司高于政府定价向商户收取电费。 (二)违法所得计算 (1)执法人员前往黄河路22号汇通大厦实地调查,通过调取财务账目,查询电费账单,核实该公司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使用电量、缴纳电费及收取的电费总量、销售电费。经计算:2019年国家电网收取该公司的电费平均单价约为**元/千瓦时。2020年国家电网收取该公司的电费平均单价约为**元/千瓦时。2021年国家电网收取该公司的电费平均单价约为**元/千瓦时。2022年国家电网收取该公司的电费平均单价约为**元/千瓦时。 (2)2023年4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乌沙市监责退﹝2023﹞23号《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电价降低至国家标准,并将多收的电费退还给业主。 依据公式:“(售电单价-平均单价-0.026)X售出度数=违法所得”计算,汇通物业2019年多收取149834元,2020年多收取234569.41元,2021年多收取235715.17元,2022年1-7月多收取222842.22元。经核实,2019年1月-2月缴纳13%的增值税,3月-12月缴纳3%的增值税;2020年缴纳3%的增值税;2021年1月-10月缴纳3%的增值税,11月-12月缴纳13%的增值税;2022年缴纳13%的增值税。期间均缴纳7%的城建税,3%的教育附加税,2%的地方教育附加税。并且2019年至2020年缴纳了25%的增值税。经计算税费应为154579.27元。 综上所述,该公司违法所得为688381.96元。当事人对上述认定属实。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违法所得的0.5倍罚款:344191元
344191.00元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