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哈香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顺根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7MA3994ET7M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鄱阳湖大道生态食品产业园B-09-3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23
(2022)赣1127民初10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明堂装饰有限公司
江西哈香食品有限公司
余干县人民法院
2
2022-05-13
(2022)赣1127民初10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明堂装饰有限公司
江西哈香食品有限公司
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余市监食生(食生)罚决〔2025〕1号
2024年11月7日,云浮市云安区市监局依法对江西哈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瓜子(2024-11-01规格15克/包)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安赛蜜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6日当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产整改。经报请县局领导批准,指定执法人员姚小媛、邱志晖为本案主办人员,并于2025年1月6日决定立案调查。
2025年1月6日,当事人接受了我局询问,并对其生产不合格食品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事实;2.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事实;3.承检机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事实;4.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025年1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无法提供新的证据,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不予采纳。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依法予以一般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52000元,合计罚没款为人民币52060元整。
52000.00元
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6
2
饶余市监食生处罚﹝2025﹞1号
2024年12月6日我局接到国家抽检系统溯源信息:2024年11月7日云浮市云安区市监局依法对江西哈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瓜子(2024-11-01规格15克/包)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安赛蜜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6日当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产整改。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的第六编第十六条第三项[裁量基准](一)1.1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52000元,合计罚没款为人民币52060元整。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依法予以一般处罚。
52000.00元
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