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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鑫康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德正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722MA4L17K050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酉港镇鼎山社区十九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市监处罚﹝2025﹞127号
当事人在药品过期后与其他正常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
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第三违法行为关于减轻处罚的裁量幅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温经止痛膏5盒;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9
2
汉市监处罚﹝2024﹞132号
当事人经营外包装及说明书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风油精”,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外包装及说明书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非药品的行为。
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从轻处罚的裁量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的“风油精”5盒;3.没收违法所得100元;4.处罚款4000元。(罚没款合计4100元)
4000.00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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