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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惠农区美佳肴汉餐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宝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40205MA7671MJ14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清华街清华园小区50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28
(2022)宁0205民初2647号
劳动争议
段**
惠农区猪老大汉餐馆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1
2022-10-28
(2022)宁0205民初2647号
劳动争议
段*、惠农区猪老大汉餐馆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惠市监处罚〔2026〕50号
当事人经营的石嘴山市惠农区美佳肴汉餐馆,通过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移交的线索及询问笔录得知当事人在2024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在晁金亮处购进过驴肉。依据从惠农区公安机关调取的转账记录得知,当事人于2024年共购进金额为10140元的驴肉。当事人向晁金亮索要过营业资质,对方未出示过,且当事人不能提供驴肉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检疫证明。因供货方晁金亮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移送起诉,案件于2026年1月9日进行中止,因晁金亮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晁金亮不起诉,现晁金亮已由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石惠检刑不诉[2026]9号),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23日对该案件恢复调查。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中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且未对购进驴肉供货商的营业资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备案,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据当事人陈述,其进购的驴肉主要制成菜品,店内没有引进电脑统计系统,因此无法确定进购的驴肉的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
2026-06-11
2
石惠市监处罚〔2024〕111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6日从石嘴山市平罗县黄渠桥镇购进了14斤驴肉用于加工销售,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无法提供该批驴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截止2024年8月15日被我局查获之日,上述驴肉均未加工销售。该批驴肉进价20元/斤,货值金额共计20*14=280元,无违法所得。
2024年8月15日,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惠农区美佳肴汉餐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冰柜内的驴肉没有肉品品质检疫合格标志。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疫的畜禽产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惠市监强制〔2024〕50号),对当事人店内的14斤驴肉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8月15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6日从石嘴山市平罗县黄渠桥镇购进了14斤驴肉用于加工销售,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无法提供该批驴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截止2024年8月15日被我局查获之日,上述驴肉均未加工销售。该批驴肉进价20元/斤,货值金额共计20*14=280元,无违法所得。 2024年8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惠市监罚告〔2024〕11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未经检疫的畜禽产品的行为。 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除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第十二条“一般处罚的罚款幅度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一般处罚:[Y (X-Y)×30%]以上,[Y (X-Y)×70%]以下”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故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1120元。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单位,销售、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驴肉14斤; 2.处以货值金额4倍罚款1120元。
1120.00元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分局
2024-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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