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凌真泉 | 注册资本:8086.97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2028641576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嘉陵四村13号1至4幢、6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0
(2025)渝0118民初369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杨**
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8
(2025)渝0118民初369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杨**
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3
2025-04-30
(2025)渝0118民初369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杨**
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4
2025-04-16
(2025)渝0117民初404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合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5
2025-04-03
(2025)渝0118民初369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杨**
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6
2023-03-23
(2023)渝0116民初1111号
侵权责任纠纷
谢**
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7
2023-03-16
(2023)渝0116民初1111号
侵权责任纠纷
谢**
重庆市渝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8
2023-02-28
(2023)渝0116民初1111号
侵权责任纠纷
谢**
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9
2023-02-23
(2023)渝0102民初419号
健康权纠纷
赵**,赵**,赵*,赵**
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涪陵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10
2021-06-07
(2021)渝0116行初131号
行政行为
谢**
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8
2020-09-18
(2020)渝0116民初136号
物权保护纠纷
谢*与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办事处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29
2019-09-23
(2019)渝0116民初999号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谢**与重庆市渝青建筑有限公司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1-08
2019-06-18
(2019)渝05民辖终69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19-08-19
2019-06-18
(2019)渝05民辖终69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9061)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7-01
2019-04-16
(2019)渝0105民初6763号
李**与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7-01
2019-04-16
(2019)渝0105民初6754号
崔**与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6-26
2019-04-16
(2019)渝0105民初6764号
熊**与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6-26
2019-04-16
(2019)渝0105民初6765号
韩*与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6-03
2018-12-29
(2018)渝0105民初15383号
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6-03
2018-12-29
(2018)渝0105民初15382号
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213号
经查:当事人全称为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凌真泉,取得有《营业执照》及《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至2025年03月05日。当事人主要承接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施工项目。当事人于2020年至今与重庆涪陵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涪陵燃气公司)持续开展合作,承接了涪陵燃气公司使用的压力管道的施工安装工程,并签订有年度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入围合同。2021年至2024年期间,当事人受涪陵燃气公司委托施工安装有18个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工程,并于2021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间陆续向涪陵燃气公司交付了上述18个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工程包含的燃气压力管道,具体情况如下:1.重庆海怡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涞滩河6.14.2.10号楼)民用279+252户,该工程设计压力为0.4MPa,管道材质是20#、PE,长度841米,管道级别为GB1-V级,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6日经验收合格交付给涪陵燃气公司,达到通气使用条件,交付时该工程燃气压力管道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的报告。2.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慧蔚蓝湾1-2#.5-6#楼680户),该工程设计压力为0.4MPa,管道材质是20#、PE,长度732米,管道级别为GB1-V级,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1日经验收合格交付给涪陵燃气公司,达到通气使用条件,交付时该工程燃气压力管道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的报告。3.涪陵区大木乡雨台村民用安装工程,该工程设计压力为0.4MPa,管道材质是PE100,长度1580米,管道级别为GB1级,当事人于2022年7月5日经验收合格交付给涪陵燃气公司,达到通气使用条件,交付时该工程燃气压力管道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的报告。4.重庆市涪陵区宏吉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工业燃气安装工程,该工程设计压力为0.4MPa,管道材质是Q235B、PE100,长度134米,管道级别为GB1级,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经验收合格交付给涪陵燃气公司,达到通气使用条件,交付时该工程燃气压力管道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的报告。5.重庆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唐国际广场B区19号20号18号21号17号22号楼)1114户民用及商业预埋工程,该工程设计压力为0.4MPa,管道材质是PE,长度668米,管道级别为GB1-V级,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经验收合格交付给涪陵燃气公司,达到通气使用条件,交付时该工程燃气压力管道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的报告。6.109钻井平台至江东储备站管道工程,该工程设计压力为2.5MPa,管道材质是L360N,长度1025米,管道级别为GB1级,当事人于20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
2025-05-29
2
渝(彭水)城罚决字﹝2024﹞6号
经查明, 你单位2024年6月30日在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小城印象咖啡酒店右侧人行道开挖。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挖掘人行道共两处,其中一段长10.6米,宽1.2米;另一段长1.2米,宽1.2米,总面积共计14.16平方米。经核查,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开挖城市道路设施(人行道)。
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3000.00元
彭水县城市管理局
2024-07-04
3
渝(彭水)城罚决字﹝2023﹞6号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4月损坏彭水自治县绍庆街道插旗街76号(江城美景)外的人行道地砖,经现场勘验损坏的人行道地砖共两处,其中一段长48米,宽1.3米,另一段长23.8米,宽0.8米,总面积共计81.44平方米。经核查截止至2023年6月1日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使用混凝土铺设的两处城市道路设施(人行道)按原地砖进行恢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处理,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4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3-06-02
4
渝(彭水)城罚决字﹝2023﹞2001号
经查明,2023年4月17日8时,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沙沱街13号附4号房前挖掘人行道26m,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施工,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实行封闭施工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围挡,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4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3-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