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宫心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鹏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03MACRLFYL7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国家高新开发区温泉桂花大道(泉塘村三组)1幢1栋3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5﹞198号
当事人于2025年6月28日在天猫平台以咸宁市宫心堂大药房资质、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认证了宫心堂医药专营店(以下简称店铺)。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中经营销售“茶苯海明片”,该药品为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1021039,说明书载明的适应症为“用于防治晕动病,如晕车、晕船、晕机所致的恶心、呕吐”,药品说明书标注“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生产商为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店铺宫心堂医药专营店,以每瓶14.21元的价格销售了15瓶。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当事人于天猫店铺网页上发布了该药品的宣传广告。该广告页面由孟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费用为100元。在发布上述药品广告前,当事人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广告页面中也未显著标明批准文号。在本局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广告批准文号。案发后,当事人已对店铺商品页面宣传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改正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00元。
2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2
咸宁市监处罚〔2025〕159号
当事人为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许可证编号:鄂DB715a00035)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委托他人帮忙在该公司的淘宝网上店铺(天猫宫心堂医药专营店)对其安邦制药(哈尔滨)有限公司生产的非处方药“安邦牌四味脾胃舒片”(国药准字Z20090177)进行广告宣传,该药品的〔功能主治〕内容为:健脾和胃、消食止痛、用于脾胃虚弱所致的食欲不振、脘腹胀痛、伤食腹泻、小儿疳积等内容。当事人在网上店铺销售网页中擅自添加“四味脾胃舒片中成药治慢性萎缩性胃炎伴糜烂胃痛胃胀反酸烧心恶心”内容介绍该药品,不能提供广告审查文件,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
咸宁市宫心堂大药房在产品未经检验,无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在“安邦牌四味脾胃舒片”的淘宝网店铺页面擅自添加“四味脾胃舒片中成药治慢性萎缩性胃炎伴糜烂胃痛胃胀反酸烧心恶心”等虚假内容与该药品说明书主治不一致且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当事人为广告主,咸宁市宫心堂大药房投资人张鹏花费50元委托他人制作,广告费用5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宁市宫心堂大药房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八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贰佰元整(200.00元)。
2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