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汉川市屈长华粮油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屈长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48GB9F9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二村千禧门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90号
一、“京山桥米”商标(注册号:5251319)注册人:京山桥米协会,注册日期:2008年07月28日,有效期至:2028年07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米。京山桥米协会未向涉案大米所标识生产厂商标识“”专用标志使用权。 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川香源”橋米王,系当事人采购的“丰两优”大米外包装破损后,使用其多年前定制的标有“川香源”橋米王、生产商为汉川市华丰银棉有限责任公司的包装袋自行灌装封装,并用自备喷码器喷印生产日期“2026.3.21HF”而成。经标称生产商汉川市华丰银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修平书面确认,该批次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属当事人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及包装袋的个人行为。 三、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大米产地并非京山,却在包装上突出标识与“京山桥米”密切相关的“桥米”字样,作为从事粮油经营的从业者,“桥米”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具有产地唯一性,非该产区的经营者使用该字样应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当事人将“丰两优”大米使用外包装标识“川香源”橋米王,生产厂家:汉川市华丰银棉有限公司,净含量:20kg,生产日期:2026.3.21的包装袋共灌装40袋(20kg/袋),以2元/斤(即4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汉川市徐磊百货营业部。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侵权大米的违法经营额共计3200元(20KG×40袋×4元/公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标识有侵权商标的“川香源”橋米王35袋(20kg/袋); 2.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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