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陈梅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5MA1N097K27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安泰二路2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6
(2024)苏0205诉前调3272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无***,金**,无锡戚氏尚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戚**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3
(2024)苏0205诉前调3272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金**,戚**,无锡戚氏尚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无***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08-06
(2024)苏0205诉前调3272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戚氏尚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戚**,金**,无***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06-03
(2024)苏0205诉前调3272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戚氏尚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戚**,金**,无***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5
2023-12-12
(2023)粤0605民初30195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力王电动车经营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6
2021-09-13
(2021)苏0205民初2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阮**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7
2020-11-16
(2020)苏0205民初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郝**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0
2021-12-20
(2021)苏0205执285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胡**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1-06
2021-09-23
(2021)苏0205民初2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48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4-26
2021-04-08
(2021)苏0205民初2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阮**与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83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2-02
2020-12-30
(2020)苏0205民初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胡**、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02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山市监处罚〔2026〕45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2025-05-28、规格型号TDT157Z电动自行车,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监督抽查中,经抽样检验(《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ACJC00045),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导线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ACJC00045,当事人对该报告无异议。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抽检批次生产日期2025-05-28、规格型号TDT157Z电动自行车,共生产3台,生产成本是782.3元/辆,至案发,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800元/辆。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53.1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432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3.1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373.1元,上缴国库。
432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2
锡山市监处罚〔2024〕04008号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加工了31辆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33Z,生产日期:2023年9月25日),上述批次31辆电动自行车成本为799元/辆(不含电池),销售价格899元/辆,货值金额为27869元。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31辆电动自行车未出厂销售,无获利。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31辆电动自行车鞍座经测量长度均&;#x3E;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
罚款金额45,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4500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