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陈梅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5MA1N097K27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安泰二路2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6
(2024)苏0205诉前调3272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无***,金**,无锡戚氏尚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戚**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3
(2024)苏0205诉前调3272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金**,戚**,无锡戚氏尚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无***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08-06
(2024)苏0205诉前调3272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戚氏尚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戚**,金**,无***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06-03
(2024)苏0205诉前调3272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戚氏尚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戚**,金**,无***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5
2023-12-12
(2023)粤0605民初30195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力王电动车经营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6
2021-09-13
(2021)苏0205民初2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阮**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7
2020-11-16
(2020)苏0205民初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郝**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0
2021-12-20
(2021)苏0205执285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胡**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1-06
2021-09-23
(2021)苏0205民初2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48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4-26
2021-04-08
(2021)苏0205民初2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阮**与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83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2-02
2020-12-30
(2020)苏0205民初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胡**、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02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山市监处罚〔2026〕45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2025-05-28、规格型号TDT157Z电动自行车,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监督抽查中,经抽样检验(《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ACJC00045),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导线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ACJC00045,当事人对该报告无异议。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抽检批次生产日期2025-05-28、规格型号TDT157Z电动自行车,共生产3台,生产成本是782.3元/辆,至案发,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800元/辆。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53.1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432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3.1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373.1元,上缴国库。
432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2
苏锡锡住建罚决〔2024〕33号
2024年7月,发现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将钢结构夹层搭建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不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锡山区庆甫钢构厂的违法行为
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50000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住建局
2025-01-03
3
锡山市监处罚﹝2024﹞0107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销售给威海恒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42辆产品型号:TDT156Z、车辆生产日期2024-03-14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了长度为60cm的鞍座,并更换了电动自行车尾部的塑料件。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 当事人生产的批次2022-10-24、规格型号:TDT134Z型号电动自行车,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产品质量年度监督抽查中,“整车质量”项目经检验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 当事人生产的批次2023-9-18、规格型号:TDT151Z电动自行车,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照明项目经检验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42辆批次2024-03-14型号TDT156Z电动自行车于2024年3月16日在运输途中被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六大队现场查获。2024年3月29,威海恒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上述42辆电动自行车退回当事人处,当事人对上述42辆电动自行车实施拆解处理。上述车辆当事人销售总价是13万(包含蓄电池),电池价格为1800元/组(DZ48N-24EM型号的锂电池),至案发,因当事人对蓄电池未发货,购车款于2024年6月28日退回威海恒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货值金额544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的抽检批次2022-10-24、规格型号:TDT134Z电动自行车根据慈溪市雅俊摩托车商行订单要求,生产3辆,成本920元/辆。至案发,全部销售给慈溪市雅俊摩托车商行,销售价1000元/辆。货值金额3000元,违法所得240元。 当事人生产批次2023-9-18、规格型号:TDT151Z电动自行车3辆,生产成本712元。至案发,全部销售给杭州市上城区叶腾电动车商行,销售价750元/辆。货值金额2250元,违法所得114元。 综上,案涉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合计59650元,违法所得354元。 还查明,当事人生产的42辆产品型号:TDT156Z、车辆生产日期2024-03-14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3151119050408,认证的生产企业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胶山路123号。因无锡尚领塑业有限公司起火,导致当事人厂房过火,上述地址于2024年3月3日被法院查封,当事人使用无锡诠顺电动车辆厂生产线生产上述42辆车。
罚款金额71,940元;没收违法所得35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194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4
锡山市监处罚﹝2024﹞04032号
经查,2023年9月15日,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胜情贸易商行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TDT141Z型号电动自行车(生产日期:2023-02-28)在2023年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飞行)中,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9日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11309799)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生产TDT141Z型号电动自行车2辆,并于2023年3月20日将上述2辆TDT141Z型号电动自行车销售给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胜情贸易商行。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TDT141Z型号电动自行车成本为875元/辆(不含电池),销售价格为948元/辆(不含电池),利润为73元/辆。综上,涉案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1896元,违法所得为146元。
罚款金额2,275元;没收违法所得14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275.00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5
锡山市监处罚〔2024〕04008号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加工了31辆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33Z,生产日期:2023年9月25日),上述批次31辆电动自行车成本为799元/辆(不含电池),销售价格899元/辆,货值金额为27869元。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31辆电动自行车未出厂销售,无获利。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31辆电动自行车鞍座经测量长度均&;#x3E;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
罚款金额45,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4500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