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良勒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巧玉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MAEL2PKR9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威海路1188号(B5-08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6〕144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抖音店铺“得力良勒打印机专卖店”,并使用店铺同名账号发视频宣传商品。当事人抖音店铺销售产品“[开学季爆款]得力L512Ws彩色无线家用打印机复印一体机连供喷墨”,并在2026年3月29日10:00于抖音账号发布视频宣传打印机,视频下方文字中描述“告别打印店!远程打印+自动双面,省钱有省心”,当事人承认上述型号打印机仅支持手动双面,不支持视频中宣传的“自动双面”,系当事人为招揽顾客,虚假描述。当事人委托驻马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上述广告,广告费用为100元,无广告发布费用。2026年4月17日,当事人已撤除上述广告。
当事人在抖音账号发布的广告中将“手动双面”的打印机宣传为“自动双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3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