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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鑫美汇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健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4MAC9ERQB2J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工农村2-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罚〔2026〕9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涉案停车场位于西固区西固中路107-145号锦园小区东侧空地, 2024年8月首次取得《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登记证》,经营面积315平方米,共21个车位含2个残疾人停车泊位。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日正式开始运营该停车场,从事停车场服务,其计费系统中显示该处停车场名为牌坊路停车场(以下均简称该涉案停车场为牌坊路停车场)。 我局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牌坊路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显示该停车场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公示的收费标准是:小型车3元/第一小时,一小时后每小时1元;大型车4元/第一小时,一小时后每小时2元;夜间22:00(含)至次日07:00收费5元;执法人员发现牌坊路停车场为路沿石以上、道路规划红线内外,允许行人通行、市政铺装的人行区域、商铺门前公共通行的空地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场,根据关于对《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兰发改〔2019〕420号)(以下简称420号文件)第九条:“和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场按相应的人行道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含依法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划设的临时停车设施)。”之规定,当事人的牌坊路停车场属二类区域政府定价类的人行道临时停车场,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应为小型车3元/第一小时,一小时后每小时2元;大型车6元/第一小时,一小时后每小时4元;夜间22:00(含)至次日07:00免收停车费,不应对夜间时段的停放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通过牌坊路停车场西固区智慧停车平台计费系统查证,牌坊路停车场自2024年10月3日(不含)以前无相关停车收费记录数据,2024年10月3日(含)起可查到该停车场停车收费记录数据,判定当事人牌坊路停车场自2024年10月3日开始从事经营停车场服务活动,截至2026年2月26日被我局查获,牌坊路停车场共有13327台次的停放车辆,共计收取停车服务费73145元(含白天时段),均未按照420号文件之规定执行政府定价,均对夜间22:00(含)至次日07:00应当免费的停放车辆收取了停车服务费,未执行免费政策,其计费系统显示除2025年6月26日-2026年1月14日期间,夜间收费为3元/台/次之外,其余自开始运营以来至本局查获,夜间免费时段的收费均为5元/台/次。当事人牌坊路停车场所使用的计费系统西固区智慧停车平台因系统设计缺陷,无法导出或精准查询夜间收费具体数额,执法人员经充分调查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至本局立案调查期间,其夜间时段共计多收价款数额无法查清,难以取得客观充实的证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之规定,不再单独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综合调查情况,对于当事人自我陈述的10220元夜间收费的核算预估可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在确定罚款数额时的考量因素。
对兰州鑫美汇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兰州市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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