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百老泉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正正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3743000685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德惠市经济开发区松柏路与长德街交汇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14
(2022)沪0115民初2866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陆**,华**
吉林省百老泉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百老泉酒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9-01
2016-07-14
(2016)鲁14民终966号
排除妨害纠纷
李**与齐河县酿酒厂、赵勇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86号
4月16日,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了解到吉林省百老泉酒业有限公司共生产了110桶该批次百老泉4L桶装酒40度,都售卖给长春市百老泉门店了,生产价格40元一桶,售卖价格为50元一桶。但是所售该批次酒未在配料表明确展示食品添加剂具体成分,后续进行了召回但是均已售卖完毕。
2025年4月2日,我局接到吉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称:“购买该公司生产的百老泉4L桶装酒40度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1日,配料内使用不明食品添加剂,只标注食品添加剂四个字,具体所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如实向消费者明确展示,请该公司给予消费者合理解释或赔偿,及时整改下架问题商品,避免误导广大消费者”,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二、罚款5000元,共计6100元。
5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