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艾联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亮坤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887HC0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李时珍国际医药港政府还建房1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39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住所位于蕲春县李时珍国际医药港政府还建房1栋。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自蕲春县蕲州镇时珍大道15号的蕲春园子哥酱菜厂购进案涉“湯柏園?”腌渍豆腐12瓶,1300克/瓶,进价20元/瓶,售价30元/瓶。2025年4月16日,本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腌渍豆腐进行抽检。2025年5月22日,本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GJS1-00578),报告显示:1、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31;2、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683,两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蕲市监检鉴结〔2025〕054号)及《检验报告》(No:(2025)GJS1-00578);同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案涉“湯柏園?”腌渍豆腐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复检。至案发日止,案涉“湯柏園?”腌渍豆腐已全部销售完毕。故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腌渍豆腐的货值金额为360元,违法所得为360元。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补充提供了供货者的证照资质,2025年5月29日,当事人补充提供了案涉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对于供货商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腌渍豆腐的违法行为,本局已依法另案调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案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腌渍豆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2、罚款20000元。 合计罚没款20360元。 综上,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案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腌渍豆腐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3、罚款20000元。 合计罚没款2036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