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智领风尚门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同贵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5MAD94UTU2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现代产业园何家湖北街(江南实业有限公司)3号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112号
经查,当事人(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4日,经营范围为门窗制作加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门窗销售等,地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现代产业园何家湖北街(江南实业有限公司)3号厂房。 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通过微信从“佛山尼盾新材料有限公司”购进标有“ROHIL?”标识的隔热条共计66包,支付货款17117元,但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上述隔热条上的“ROHIL?”商标由当事人提供标识图纸、供货商负责打码制作。购进后,当事人已将其中8包用于门窗制作(制成成品窗2包、半成品6包,已于2026年5月15日销毁),剩余58包被本局依法查封。 根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第三款“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和第六条“ 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照被侵权人已公布的同种产品指导零售价格确定,”之规定。鉴于涉案隔热条仅作为门窗生产配件使用,无独立市场售价,且被侵权商品市场中间价亦无法获取,现依据权利人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中载明的出厂零售价,对查封的58包隔热条进行价值认定。该报告载明:C28隔热条10包,金额5250元;C35隔热条18包,金额11340元;C14.8隔热条17包,金额9690元;K20C隔热条3包,金额1773元;C25隔热条4包、C30隔热条3包,共计金额1620元;C20隔热条3包,金额2250元。以上合计金额为33747元。对于已使用的8包隔热条,因其已被销毁且无法确定具体规格型号,故不计入本案违法经营额。...[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涉案侵权商品:C28隔热条10包;C35隔热条18包;C14.8隔热条17包;K20C隔热条3包;C25隔热条4包;C30隔热条3包,C20隔热条3包,合计58包; 2、罚款67494元。
67494.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