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鑫隆电动车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青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3MA29PCDE5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金洲商住楼南幢5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5〕4号
2024年8月16日,被处罚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
武义鑫隆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2辆规格型号为TDT615Z型号的台翔电动自行车;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三、罚款96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9800元整(玖仟捌佰元整),上缴国库。
9600.00元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3
2
武义壶山罚决字〔2024〕第000235号
现已查明,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武义鑫隆电动车店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金洲商住楼南幢58号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为此,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9时55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武壶山综执责改字〔2024〕第041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12月4日11时30分前限期改正,但其逾期未改,于2024年12月4日15时30分继续店外经营。当事人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金洲商住楼南幢58号超门、窗经营物品为电瓶车一辆,长1.5米,宽0.4米,占地面积为0.6平方米。经复核,当事人已于2024年12月4日17时00分前进行整改。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
240.00元
武义县人民政府壶山街道办事处
2024-12-26
3
武义壶山罚决字〔2024〕第000065号
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与玉泉街交叉口人行道上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该垃圾内容为电瓶车挡风被等,长1.3米,宽0.5米,占地面积为0.65平方米。为此,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14时55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武壶山综执责改字〔2024〕第010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同日17时30分前予以改正。经复核,当事人已于2024年4月23日16时50分前自行清理倾倒的生活垃圾。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
240.00元
武义县人民政府壶山街道办事处
2024-05-23
4
武义壶山罚决字〔2023〕第000046号
于2023年4月11日,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金洲商住楼南幢52号门口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为此,本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4月11日10时00分依法向你送达了金武壶山综执责改字〔2023〕第015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于同日11时30分前限期改正,但你逾期未改,于2023年4月12日15时25分继续店外经营。你超出门、窗摆放电瓶车等物品,占地面积长1.8米,宽1.4米,总面积为2.52平方米。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武义县人民政府壶山街道办事处
2023-05-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