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醉久仙熏酱小馅饼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留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BLYC8X5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红河小区4号楼6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4]94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6日对嫩江市醉久仙熏酱小馅饼店进行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商户在对熟食加工时使用了顶好添之彩品牌的复配着色剂。由于该食品添加剂仅可在果蔬汁(浆)饮料中使用,所以该商户行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得知,该商户对在制作熟食过程中使用顶好添之彩品牌的复配着色剂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超范围使用的添加剂的情况和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者个人身份基本信息;
5、使用的添加剂照片一张,证明该商户的违法事实;
6、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经营者当场销毁添加剂改正违法行为;
7、当事人的牌匾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