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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蒸上馒头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严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23MA0Q57LY90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山东东街裕国花园11号楼2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处罚〔2026〕5001号
2025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扎赉特旗蒸上馒头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判定被抽检的由该店生产制作的“发糕”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对该店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储物室内存放着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在经营场所蒸屉内摆放着当日生产制作剩余的14个“发糕”,该店未能提供生产和销售记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根据对郑严波的询问得知,“发糕”是该店生产制作的产品之一,制作发糕的配料有玉米面、白面、酵母、食用碱和复配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复配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是该店在2025年10月份左右有顾客提出其销售的发糕色泽浅淡的建议后,郑严波在调料店购买了一瓶“复配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在未仔细查看食品安全标准的使用范围的情况下,将“复配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添加到面里生产制作成“发糕”销售给消费者,至案发共制作了1350个,成本是7元一个,销售价格是8元一个,每个发糕获利1元,共获利13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5000.00元
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扎赉特旗知识产权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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