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临武县西瑶乡明珠山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邝振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025MA7C60LL99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西山瑶族乡谷富塘村4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4〕14-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经本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涉案食用纯碱是当事人之前以每包1.5元的价格购进,用于店内面食制品中的。因进货凭证没有找到,所以具体配送的店子名称、进货时间和进货数量也不清楚,至案发日只剩下这两包,货值金额3元。因当事人未做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5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1)案件来源,(2)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纯碱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2.2024年1月8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纯碱的事实及当事人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纯碱无异议的事实。 3.《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4.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用纯碱两包,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