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万品隆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建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23MA7XEWBY1W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壶泉镇延陵路阳光购物广场负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处罚〔2025〕83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涉案商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广市监强制〔2025〕17号);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元;3、罚款人民币150元。
150.00元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2
广市监处罚〔2025〕65号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建议: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3.8元;3、没收涉案过期食品一包。
5000.00元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3
广市监处罚〔2025〕22号
2024年12月2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称于2024年12月03日在广灵县万品隆生鲜超市购买的插座是国家规定淘汰严禁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老旧国标,没有插孔安全防护门,违反了GB2099.3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5部分,转化器的特殊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标识“德仕通”1.8米插座一个,符合BG2099.3--2008标准。BG2099.3--2008是一个旧的国家标准,已经被更新的标准BG2099.3--2015所取代,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要求,自2017年4月14日起,旧国标产品将禁止生产,只能生产新国标产品,对于之前已经生产的旧国标产品也只能销售至2018年10月13日。从2018年10月13日开始,BG2099.3--2008标准的产品应该被视为淘汰产品,不应再在市场上销售。当事人销售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1、罚款人民币128.4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4元;3、没收涉案产品:标识“德仕通”1.8米插座一个。
128.40元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4
广市监处罚〔2024〕87号
2024年08月22日,我局接投诉举报,投诉人张先生于2024年08月18日在广灵县万品隆生鲜超市购买了旺旺果冻,生产日期2023年10月,保质期9个月,张先生向热线投诉,希望解决过期食品的问题,投诉人提供有购物小票及所购果冻照片。我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未发现投诉人所投诉的涉案食品及其他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我执法人员进行案源登记,并请示分管局长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对所售旺旺果冻超过保质期一事供认不讳,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建议: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3.80元。
5000.00元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5
广市监处罚〔2024〕61号
2024年08月22日,我局接投诉举报,投诉人张先生于2024年08月18日在广灵县万品隆生鲜超市购买了旺旺果冻,生产日期2023年10月,保质期9个月,张先生向热线投诉,希望解决过期食品的问题,投诉人提供有购物小票及所购果冻照片。我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未发现投诉人所投诉的涉案食品及其他超过保质期的商品。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所售旺旺果冻超过保质期一事供认不讳,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大同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诉求工单处办卡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2、投诉人提供有购物小票及所购果冻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真实性。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获利情况。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处罚建议: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3.80元。
5000.00元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4
6
广市监处罚〔2024〕41号
2024年7月3日,我局接投诉举报书,内容为投诉举报人李先生于2024年6月20日在广灵县万品隆生鲜超市购买到一袋塑料袋,经查询,其商品条码6945541220828,属于保定市华洋塑纸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但是该产品的标签的厂家显示已注销,意味该商品涉嫌盗用或者冒用商品条码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超市结账处发现印有商品条码6945541220828的塑料袋50个,经询问,该塑料袋由顾客自主选购,为顾客拎提所购商品所用。当事人表示该塑料袋为超市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书举报书及购物照片纪律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事实。
3、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获利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1、责令下架该商品并改正该违法行为;2、罚款人名币2000元整。
2000.00元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7
广市监处罚〔2024〕33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2、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获利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建议处罚:1、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054元整。2、没收《财物清单》【2024】HQ05101号上的涉案商品。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
2054.00元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8
广市监质量处[2023]98号
当事人销售的面巾、休闲男袜、女袜被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经抽样检验后,面巾的吸水性、使用说明不符合GB/T22864-2009标准,休闲男袜的使用说明不符合FZ/T73001-2016标准,女袜的纤维含量不符合FZ/T73001-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朱建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3年10月24日本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复印件3份、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0月27日对朱建斌制作询问笔录1份、进货清单2份、销售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
罚款0.020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8.00元
大同市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