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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恒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可亮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327903906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山村双山一里222号4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5
(2025)浙04行终232号
行政处罚
海宁市恒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9-02
(2025)浙0411行初52号
行政处罚
海宁市恒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70-1号
当事人海宁市恒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于2025年3月14日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三建村陈家村新屋老西南80米处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