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春区浩宇广告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月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AHMU60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事处治安街民建综合楼东数11户1-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3]180号
经查明:2022年9月1日,当事人为伊美区富粞粮仓店设计制作标题为“硒Se一种改变世界的元素”和“硒望小课堂”两块广告宣传图板,上述两块广告宣传图板含有虚假宣传广告用语,涉案广告宣传图板设计制作费用三百元。当事人在应知广告内容违法的情况下仍设计、制作,经调档查询当事人为两年内首次发生此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自然人身份情况;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委托事项;
证据五、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证明当事人应知广告内容违法仍设计、制作;
证据六、当事人对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伊美区富粞粮仓店现场拍摄照片复印件共计5页的确认情况,证明悬挂在伊美区富粞粮仓店内的两块涉案广告宣传图板为当事人设计制作及涉案广告具体内容;
证据七、广告费用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计制作涉案广告费用。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2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