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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老门台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翁秀华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7HLEFC1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街道西垟路以西,地块编号为06-54-02(浙江名将鞋业有限公司内3幢6楼、5幢6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156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的商标注册人许可前提下,于2025年10月初开始擅自在其生产的D02型号板鞋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截至2025年10月23日案发日止,共生产标有“”商标标识的D02型号板鞋1260双,每双成本13元,销售价每双14元,尚未销售,计违法经营额17640元,没有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标有图形的D02型号板鞋1260双),并处罚款5292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标有图形的D02型号板鞋1260双),并处罚款52920元。
5292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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