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超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超 | 注册资本:11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761117342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二道湾路3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沙市监处罚(2025)2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30日与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0日止,合同期1年,维保费用为*元一年,对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用的*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每月每台费用为*元。 记录的半月维保日期为2025年9月5日,维保记录本登记的维保人员为*和*,现场查看二人作员人员证,作业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电梯)操作证,已向当事人下达监察指令书(乌沙市监特令【2025】第89号),要求当事人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在调取监控后,监控显示维保人员于2025年9月5日20:45分对电梯进行维保,在维保过程中未用围栏对现场进行安全隔离且未佩戴安全帽。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一、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整) 二、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2
乌水市监处罚(2025)87号
2025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鸿和苑小区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抽取了11-1-1、11-1-2、11-2-1、11-2-2、12-2-1共5台电梯的5本维保记录,发现存在以下涉嫌违规情形:一、上述5本维保记录均无2025年5月9日的电梯半年维保记录,而2025年5月9日是上述5台电梯应该作半年维保的时间; 二、11-1-2、11-2-1、11-2-2、12-2-1号电梯的4本维保记录中,2025年5月24日、6月21日两个日期的维保记录,11-1-2、11-2-1、11-2-2号电梯6月7日的维保记录、12-2-1号电梯6月8日的维保记录均无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三、11-1-2号电梯在2025年5月24日的维保记录中,在“紧急电动运行”“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两个维保项目后分别打“/”和“√”,根据当事人维保记录中第一页“说明”中记载:“经检查、调整、清洁、润滑、更换零部件等维保工作后功能正常的项目,应在记录栏里填写相应工作内容,并在结论一栏内划“√”;有不正常项目需要另外安排处理的划“×”,同时填写问题和措施;无此项划“/”。而11-1-2号电梯需要作“紧急电动运行”维保项目,该打“√”,但不需要作“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项目,该打“/”,因为这部电梯没有“层门和轿门旁路这个装置”; 四、11-2-1、11-2-2、12-2-1三台电梯在2024年12月9日、12月23日的维保记录中“机房、滑轮间环境”“轿顶”“井道照明”“轿门门锁电气触点”“底坑环境”“层门地坎”等6个维保项目后错打“/”,而这三台电梯都需要作“机房、滑轮间环境”“轿顶”“井道照明”“轿门门锁电气触点”“底坑环境”“层门地坎”这6个维保项目,均该打“√”; 五、11-2-2号电梯维保记录中未见2025年2月16日的季度保养记录,而2月16日是该电梯应该作季度保养的时间; 六、12-2-1号电梯维保记录中未见2025年2月17日的电梯季度保养记录,而2月17日是该电梯应该作季度保养的时间。 根据当事人与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二标)》,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标11个项目共441台电梯,2025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一年的维保费用共计1993920元,按一个月维保两次算下来一台电梯一次的维保费用188.39元,违法行为涉及25次维保活动,维保费用4709.75元,未发现退款赔款情况,违法所得4709.75元。 根据当事人2025年7月22日提交的整改材料,上述六处问题已整改完毕。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二、并处罚款40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4709.75元; 罚没款合计44709.75元(肆万肆仟柒佰零玖元柒角伍分)
40000.00元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