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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勇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3688816082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宏图一路9号武汉梦想特区建设项目(A地块)4栋/单元3层(7)交易市场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0
承揽合同纠纷
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8-26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5
(2025)鄂0104民初13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4
2024-06-13
(2024)鄂0104民初44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5
2020-11-06
(2020)鄂0984民初2864号
合同纠纷
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欧亚达(汉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孝感市汉川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0
(2025)鄂0104民初13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澧县铜锣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
2020-05-14
(2019)鄂0103民初90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江城荣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5-27
2026-05-08
(2026)鄂01民终519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湖南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有限公司;澧县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11-13
2024-06-27
(2024)鄂0104民初44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26
2021-03-02
(2020)鄂0103执6139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江城荣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01
2020-11-09
(2020)鄂0984民初2864号
合同纠纷
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欧亚达(汉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02
2019-11-06
(2019)鄂0103民初90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江城荣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8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27
2018-12-18
(2018)鄂0322执7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11-06
2018-10-18
(2018)鄂0102执恢580号
马*与胡**、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7-17
2018-06-26
(2018)鄂0322民初9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5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7-11-01
2017-05-09
(2016)鄂0103民初8776号
劳动争议
沈*与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1413.79元
民事案件
10
2017-11-01
2017-05-09
(2016)鄂0103民初8775号
劳动争议
沈**与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4555.1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473号
经查明, 1、当事人与仙桃市三伏潭金帝商务酒店签订电梯保养合同(合同编号:25WB101101),合同服务期限为2025年11月24日至2026年11月23日,合同约定:当事人在保养合同期内,按15天/次的周期派维保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调整、保养;保养单价3000元/年。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4日对仙桃市三伏潭金帝商务酒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维保记录本上登记的时间为2026年2月5日8时00分,近一个月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6日再次对仙桃市三伏潭金帝商务酒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电梯维保公示与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单均已补充2月19日、3月5日的记录。经调取现场监控、询问酒店工作人员和电梯维保人员后确认,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15天内日开展2月份第二次维保,2026年3月5日维保人员顾国亮仅填写电梯维保公示与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单,未进行维保。 2、当事人与仙桃市天鑫商务酒店签订电梯保养合同(合同编号:25WB040601),合同服务期限为2025年4月15日至2026年4月14日,合同约定:当事人在保养合同期内,按15天/次的周期派维保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调整、保养;保养单价4000元/年。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4日对仙桃市天鑫商务酒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维保记录本上登记的时间为2026年2月5日8时20分,近一个月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6日再次对仙桃市天鑫商务酒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电梯维保公示与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单均已补充2月19日、3月5日的记录。经调取现场监控、询问酒店工作人员和电梯维保人员后确认,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15天内日开展2月份第二次维保,2026年3月5日维保人员顾国亮仅填写电梯维保公示与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单,未进行维保。 在本案中,当事人在2026年2月19日应当对仙桃市天鑫商务酒店与仙桃市三伏潭金帝商务酒店进行半月维保,却未进行半月维保;当事人在2026年3月5日应当对仙桃市天鑫商务酒店与仙桃市三伏潭金帝商务酒店进行半月维保,但维保人员仅填写电梯维保公示与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单,未进行维保。实际上取得的维保收入应是两家酒店缺少两次维保取得的收入,故其违法所得约为58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3元,2、对当事人在对电梯维保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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