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国中新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晓宇 | 注册资本:20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4MACL81RT3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西侧腾飞路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铁市监处罚〔2026〕18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92#车用乙醇汽油(E10),是2026年3月10日从中国石油富拉尔基油库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发票、销售台账、供货商油品出库单。票据显示,该批次92#车用乙醇汽油(E10)共购进14吨,进货价格为7256.637元/吨(含税(5.54元/升)),结算密度为763.9千克/立方米。销售价格为8.34 元/升(含税)。截至2026年4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92#车用乙醇汽油(E10)12365.92L(代表批量12369.92L,抽样2L,备样2L)。已全部售罄,当事人缴纳税款(103131.77-68529.36)÷1.13*13%*(1+2%+3%+7%)=4458.51元。以2026年3月26日监督抽检时的代表批量12369.92L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103165.13元,违法所得扣除未销售的检样和备样4升货值、缴纳税款后((103131.77-68529.36)÷1.13-4458.51)共计26163.0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92#车用乙醇汽油(E10)备样2升;
2.没收违法所得:26163.09元;
3.处货值金额1.7倍罚款:175380.72元;
罚没款合计:201543.81元。
175380.72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2
(齐铁)应急罚〔2025〕0006号
2025年6月3日铁锋区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接到对齐齐哈尔国中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举报。7月3日铁锋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事项内容,通过调取该加油站监控录像进行举报线索核查,发现6月3日14时01分:1.加油站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放置可燃性物品,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2.作业区加油员崔强上岗时未穿防静电工作鞋,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以上2项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2025年6月3日铁锋区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接到对齐齐哈尔国中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举报。7月3日铁锋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事项内容,通过调取该加油站监控录像进行举报线索核查,发现6月3日14时01分:1.加油站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放置可燃性物品,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2.作业区加油员崔强上岗时未穿防静电工作鞋,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齐铁)应急现记〔2025〕0058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王晓宇)1份、《调查询问笔录》(崔强)1份;证据三:现场隐患照片3张。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 版)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应急管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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